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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徐州工业园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苏发〔2015〕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徐委发〔2017〕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专利项目奖,包括徐州市专利奖、徐州市优秀发明人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优秀发明人奖)。

  第三条 徐州市专利项目奖评选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指向已获转化应用的专利成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专利项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任)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市专利项目奖拟奖励项目进行审定;

  (二)提出获奖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市专利奖的申报人应当为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为在本市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常住居民。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原则上第一专利权人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需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者委托其中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市优秀发明人申报人需是本市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效益。

  第六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

  市专利奖分设金奖、优秀奖,申报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别。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优秀发明人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市专利奖奖励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该专利已实施转化一年以上,附着专利产品当年度销售额或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3.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专利奖;

  5.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

  6.单支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二)市优秀发明人奖奖励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申报人是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3.已获得过市专利发明人奖,且之后无新的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所述专利的不得申报;

  4.行政职务在副处级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不得申报。

  第八条 组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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