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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招金引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05    来源: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徐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功能区管理处,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招金引银”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入驻贾汪,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徐政办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引入或设立下列金融机构时,给予奖励:

  (一)各类中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持牌机构;

  (二)证券机构: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

  (三)保险机构: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四)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后援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小贷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

  其中: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分支机构以监管部门批筹为认定标准;股权投资、基金类公司以完成工商注册、实现项目投资为认定标准;其他金融机构以完成工商注册、开业运营为认定标准。

  第二条 对引荐金融机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招商引资机构和自然人、区四套班子领导以及各镇、街道、功能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引资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在我区新发起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每设立一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30万元。

  (二)招引全国性中外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或业务总部的,每设立一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20万元;设立二级分行(分公司,需有全牌照资质)或业务分部、区域性后援服务机构(包括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票据中心等)的,每设立一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10万元。

  (三)招引外地金融机构、驻徐市级银证保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支行(分公司)的,每设立一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5万元。

  (四)招引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业态、机构在我区落户的,每设立一家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5万元。

  第四条 为“招金引银”作出突出贡献、填补我区金融组织体系空白的引资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外再增加奖励经费。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时,各地扎口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年度内新引进设立机构数量、性质(层级)、经费数额等(附各新设机构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区金融办会同区发改、财政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拨付至金融机构招引单位。奖励资金的60%部分,用于奖励“招金引银”有功人员。

  第七条 鉴于“招金引银”工作难度较大,将“招金引银”作为加分项列入本年度区对镇重点经济工作考核。

  第八条 各地如主动承担对来贾投资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区财政配套50%),受奖励金融机构的税收将划归地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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