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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贾汪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贾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徐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功能区管理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建立一只“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夯实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区农委牵头制定了《贾汪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贾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贾汪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建设,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科〔2018〕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园区企业管理者等。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园区(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稳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人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检测员、农机服务人员、动物防疫员、技术指导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由区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构建以区农广分校为培训主体,各方积极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需参加规定学时以上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取得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一定时间的知识更新培训,以此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根据生产需求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而异,重点考核文化技能水平、教育培训情况、产业发展规模、农业收入水平和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年龄在18-55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且在本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与服务3年以上,经培训并获得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农业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具体条件。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1)稻麦种植类,规模在50亩以上,栽培水平较高,全面应用优良品种与高产优质标准化栽培技术;(2)园艺种植类,露地果蔬10亩以上,设施园艺3亩以上,设施先进,全面应用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技术;(3)畜禽养殖类,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存栏1000羽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养殖设施配套、工艺先进;(4)水产养殖类,规模养殖20亩以上,标准化养殖,各项设施齐全。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在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在社会服务化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年以上,具有一定服务范围和相对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自愿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和乡镇农业职能部门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贾汪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承包合同、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镇村核实。由所在村、乡镇农业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区级认定。成立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成立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认定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颁发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农民,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农民职业身份和享受相关政策的有效凭证。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建立完整档案资料,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认定后的跟踪服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年度复核,对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愿接受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出。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有相关扶持和奖励政策。

  教育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免费享有政府提供的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资金支持。优先享有土地流转、农机等农业补贴。大力推动农业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

  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贾汪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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